多证合一 一照一码2017年以来,按照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统一部署,治安支队积极推进新增企业公章刻制备案制度改革,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中,实现了网上核准备案,缩短了公章刻制时间,为企业开办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为了确保公章刻制备案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该支队主动与市工商局、市民服务中心等部门沟通联系,多次召开工作协调会,解决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要求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承建单位加快系统的升级改造,完成了与工商部门信息应用平台对接。 新增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交一套材料,工商部门审核后向其核发营业执照,然后由工商部门通过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共享应用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照面信息、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件信息及联系电话等)通过政务外网及时推送传输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通过网络推送至印章刻制单位。新增企业不需再到公安机关就可以直接持营业执照到公章刻制单位刻制公章,最多只需一天时间。 (冬红)
第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备案登记,应当审核登记刻制公章的经办人的身份证,以及所提供备案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书(参见附件1)。对于企业刻制公章,还应当审核登记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条 根据公章刻制的不同需求,办理公章备案登记分为新刻(新开办单位刻制公章)、增刻(增刻法定名称章以外的公章)、重刻(因公章陈旧、损坏需要重新刻制)、补刻(因公章遗失、被盗需要补办刻制)四种手续。 第三条 新刻公章的,公安机关区分单位或机构性质办理材料审核登记。对于中国共产党、国家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审核登记设立组织、机构的批准文本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函(介绍信);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审核登记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无主管部门的,应当审核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正本原件。 第四条 增刻公章的,除第一、三条的材料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审核登记加盖法定名称章的单位介绍信、原公章备案证明以及印章持章证。增刻发票专用章的,还应当审核登记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原件。 第五条 重刻公章的,除第一、三条的材料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审核登记原公章备案证明、印章持章证及需要更换的公章。在备案窗口工作人员监督下,经办人将需要更换的公章予以当场销毁。同时,备案窗口工作人员向用章单位开具印章销毁登记单(参见附件2)。 第六条 补刻公章的,除第一、三条的材料外,法定代表人须亲自到场,公安机关还应当审核登记南京市级以上报纸的遗失声明,法人身份证件,原公章备案证明,印章持章证。法定代表人确实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当审核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及上述其它材料。用章单位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审核登记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股东机读文件,所有股东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须出具股东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第七条 对于公章刻制业经营单位受用章单位委托代办新刻、增刻公章备案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登记公章刻制业从业人员服务卡,用章单位经办人的书面委托书(参见附件3)和备案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书,以及上述规定材料。重刻、补刻公章的,须用章单位自行申办备案登记。 第八条 对于增刻、重刻、补刻公章的,由原办理新刻公章的区(县)备案窗口负责材料审核,办理备案登记。

